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市希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桂0304执1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倪阳春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至2016年6月15日之前利息157442.49元、复利3048.52元,并支付2016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及复利(利息的计算按本金500万元,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016年10月20日之前的复利以逾期利息为本金,年利率6.8%的标准计算;2016年10月21日之后的复利以逾期利息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倪阳春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66210元;三、被告桂林市希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湘衡对判决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市希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办理编号为2015101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明的设备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543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倪阳春、陈湘衡、桂林市希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06 |
发布时间 |
2017-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阳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6953556326 |
登记机关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依仁路7号4-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