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市希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桂0304执1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伍祥寿、陈香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至2016年6月15日之前的利息157433.93元,复利1670.71元,并支付2016年6月1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本金500万元,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伍祥寿、陈香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66182元;三、被告陈湘衡、倪阳春、桂林市希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判决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湘衡、倪阳春、桂林市希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伍祥寿、陈香华追偿;四、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伴岛网吧所有的、已在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备依法处理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78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62元、公告费7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伍祥寿、陈香华、陈湘衡、倪阳春、桂林市希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市伴岛网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06 |
发布时间 |
2017-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倪阳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6953556326 |
登记机关 |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桂林市依仁路7号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