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友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122********7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602号  | 
    
案号  | 
      (2020)赣1025执5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徐志华与被告乐安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林友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徐志华人民币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徐志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被告林友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