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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友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122********7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5民初602号
案号
(2020)赣1025执5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徐志华与被告乐安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二、被告林友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徐志华人民币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徐志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计2360元,由被告林友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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