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敏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01********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11民初9170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65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刘然与被告龚敏芝于2020年5月20日签订的《长沙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二、被告龚敏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刘然购房款 1 050 000元并支付损害赔偿金(以1 05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以199 500元为限);三、被告龚敏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然居间服务费500元;四、被告龚敏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然律师费20 000元;五、驳回原告刘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 680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合计17 680元,由被告龚敏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