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3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862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6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20年7月29日,苏醒欠任喜柏借款本金1000 000元及利息450 000元,苏醒自愿于2020年8月26日前偿还任喜柏利息200 000元、于2020年12月26日前偿还利息250 000元、于2021年6月26日前偿还本金 250 000元、于2021年12月26日前偿还本金500 000元、2022年6月26日前偿还本金250 000元;二、若苏醒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任喜柏有权在逾期之次日起要求苏醒就未履行部分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苏醒额外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自逾期之次日起以未履行部分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双方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17872元,因调解减半收取8936元,苏醒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