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洪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3********4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182民初404号 |
案号 |
(2020)黑1182执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洪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五大连池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计算截止2017年2月20日为4,605.5元,利息的给付按合同约定计算到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马海洋、孙绍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2元,由被告朱洪全、马海洋、孙绍林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