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喜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2********1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522民初176号 |
案号 |
(2020)黑0522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喜昌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郭春雨子女抚养费1500.00元至原告郭春雨十八周岁止,给付时间于每月28日前。二、被告郭喜昌支付原告郭春雨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的抚养费12750.00元(21750.00元-9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74元,减半收取171.87元,由被告郭喜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