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艳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3********7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82民初1426号 |
案号 |
(2020)黑1182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艳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花欠款本金40,000元,利息 17,000元,本息合计57,000元(该借款利息计算截止2019年7月2日,利息的给付按合同约定计算到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5元,由被告孙艳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