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广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05********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82民初2177号 |
案号 |
(2020)黑1182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广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振华材料款1,065,670元及利息(以1,065,67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25日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19元,由原告张振华负担3,659元,由被告史广胜负担13,9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