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7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822民初2259号 |
案号 |
(2020)皖1822执20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桂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耀兵工程款余款1万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利率计算到欠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桂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