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5********88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5民初4090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2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陈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玉柱建材款9237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