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洪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43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7民初831号 |
案号 |
(2019)冀1127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衡水河花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649435.51元及利息76224.66元,本息合计共725660.17元;被告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李洪建、李洪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0月17日以后利率按20‰另计算至还清日为止。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含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及执行产权过户税费等)。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056元,减半收取5528元,由被告衡水河花工贸有限公司、河北耐钶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李洪友、李洪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1127执47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31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