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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922********6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2528民初621号
案号
(2020)内2528执恢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镶黄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方镶黄旗联社已经按约定向被告出借了人民币710000元,并且手续合法,完善,借款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按时如期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本案中三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贺蕊芬、被告阿拉腾托亚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偿还原告镶黄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自2016年6月15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义务。二、对于上述借款及利息被告贺蕊芬、被告阿拉腾托亚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被告梁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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