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02********2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咸安刑初字第00264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1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刑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戴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二、被告人张荣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三、被告人范晓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四、被告人王海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五、被告人邹红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六、被告人田顺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七、被告人杨卫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八、被告人石教茂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九、被告人毛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被告人徐纯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十一、被告人李小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十二、被告人徐作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十三、被告人萨瑞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四、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戴斌团伙违法所得83297312.25元及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汽车16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清单附后);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斌的刑期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被告人张荣杰的刑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被告人范晓凤的刑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被告人王海艳的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被告人邹红星的刑期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被告人田顺华的刑期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被告人杨卫阶的刑期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被告人石教茂的刑期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被告人毛新的刑期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被告人萨瑞裕的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被告人徐纯耀、李小荣、徐作权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