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商初字第00139号 |
案号 |
(2016)苏01执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南京互联明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借款6700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0154年54月2111日至20145年76月2023日期间利息为178888.89元903821.6元、罚息为992833.33元、复利为4318.97元4571.48元,,20145年76月24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本金6700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99259.66%计算);二、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93120元;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有权以被告张元柱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68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雨变字第22210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雨国用(2006)第0996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2200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有权以被告张元柱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68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雨变字第22210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雨国用(2006)第0996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4700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元柱、于桂友、于秋香对被告南京互联明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元柱、于桂友、于秋香在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南京互联明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三、被告陆廷秀、施桂兰、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7672922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6767297266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负担3010元,被告负担383757元(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0113301****02475,开户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上诉费汇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03329113****40002475,开户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25 |
发布时间 |
2016-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662453527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599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