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峰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1602民初3005号 |
案号 |
(2018)川1602执恢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峰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包栋梁支付工资及报销费用共计人民币115742元;二、被告四川峰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包栋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019元;三、驳回原告包栋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四川峰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述款项,限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0-10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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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60076995257X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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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惠街165号(市招商局四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