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4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3民初1383号 |
案号 |
(2020)冀0403执9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广西晟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3625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以78362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西晟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82元,减半收取35291元,由被告广西晟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喜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4344434XT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东环路中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