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秀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32********3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802民初2183号 |
案号 |
(2019)鄂0802执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灵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许秀军欠原告杨新平借款本金439000元及利息152680元,共计591680元,定于2018年11月20日前偿还100000元, 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191680元。二、被告湖北灵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许秀军届时若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则还需以未偿还的借款本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杨新平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717元,减半收取4858.5元,由被告湖北灵秀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许秀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时间 |
2019-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