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叶慧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76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民初9347号 |
案号 |
(2018)苏1281执2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凯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兴化市精品商城有限公司受让的代偿款2907618.64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律师代理费120000元。二、被告李名正、秦粉连、李浦春、吕婷婷、兴化市亚龙劳保制品有限公司、顾正华、叶慧玲、兴化市新程不锈钢制品厂、赵六凤对泰州市凯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州市凯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2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各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23 |
发布时间 |
2018-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