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邢民三初字第50号 |
案号 |
(2019)冀05执恢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刘青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佳借款本金22 602 855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 520元,由被告被告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刘青松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发布时间 |
2019-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5执恢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2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602856.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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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银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688219122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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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寺西街1号4#楼1-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