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4********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3民初6464号 |
案号 |
(2020)苏0113执1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于2019年10月17日已全部到期;二、被告段程晨、杨洋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按照案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的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三、被告段程晨、杨洋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原告律师费23000元、案件受理费3433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28853元;四、如被告段程晨、杨洋未按约定支付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有权依法处置车牌号为苏a8d03e的抵押车辆,并对该车辆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