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81民初2218号 |
案号 |
(2019)皖0881执恢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祥胜、马思明欠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59713元,合计3259713元。自2018年3月27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王鑫、张乐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祥胜、马思明追偿。三、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王祥胜、马思明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对其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其担保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78元,减半收取16439元,由被告王祥胜、马思明、安徽明鑫通信有限公司、王鑫、张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时间 |
2019-08-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皖0881执恢74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08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259713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664223530Y |
登记机关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桐城市文昌街道紫来国际大厦B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