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04********0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民终1601号 |
案号 |
(2016)苏0802执1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撤销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初字第05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江苏锦和百货淮安商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9784427.3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从2015年12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四、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5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5501元,由江苏锦和百货淮安商场有限公司、孔峰、江雪莉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21 |
发布时间 |
2017-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