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淑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4********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4民初2241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20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冀东南方药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借款本息20 543 794.92元,并自2017年5月20日起以20 543 794.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上浮50%支付至履行之日的利息(判决生效即履行);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有权以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已为本案债权提供抵押的财产[房产证号:S20130591,土地使用权证号:冀倴国用(2013)第0260号;房产证号:S20130677, 土地使用权证号:冀倴国用(2013)第0262号;房产证号:S20130592, 土地使用权证号:冀倴国用(2013)第0273号;房产证号:S20130590,土地使用权证号:冀倴国用(2013)第0264号;房产证号:S20130589,土地使用权证号:冀倴国用(2013)第0266号;房产证号:S20130683, 土地使用权证号:冀倴国用(2013)第0265号;房产证号:S20130593, 土地使用权证号:冀倴国用(2013)第0261号;房产证号:S20130685,土地使用权证号:冀倴国用(2013)第026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2 200 000元的债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有权以被告徐耀东名下已为本案债权提供抵押的财产[房产证号:S20130481,土地使用权证号:冀倴国用(2013)第020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2 200 000元的债权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四、被告唐山惠康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邢广亮、张淑艳在22 000 000元的债权额度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 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冀东南方药业有限公司、唐山惠康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邢广亮、张淑艳、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耀东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3-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