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惠康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民初14号 |
案号 |
(2017)冀02执18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京东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贷款本金3184.4万元;二、被告唐山京东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支付方式如下: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以15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63%支付利息;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以15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9.945%支付罚息和复利;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484.4万为基数,按按年利率9.945%支付罚息和复利;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以17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305%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以17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9.4575%支付罚息和复利;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对被告唐山京东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河北省滦南县倴城镇西环路西侧西中大街南侧的滦南房权证倴私字第016853号房产、位于河北省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与西环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冀倴国用(2012)第1201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3840万元为限享有抵押权,被告唐山京东医院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可就上述抵押物依法处分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唐山京东医药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京东医院追偿;四、被告唐山耀东水泥有限公司、唐山惠康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徐耀东分别以3840万元为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山耀东水泥有限公司、唐山惠康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徐耀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京东医院追偿;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187元,由被告唐山京东医院、唐山京东医药有限公司、唐山耀东水泥有限公司、唐山惠康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徐耀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时间 |
2017-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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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邢广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4665250768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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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西环路西侧西中大街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