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品存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8********561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81民初158号 | 
| 案号 | (2018)冀02执1661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唐山天晟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之前偿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5日,按月息8.7‰计息;自2016年12月6日起,按月息13.05‰计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唐山市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刘品存、被告朱波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 9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唐山天晟医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德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刘品存、被告朱波连带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18-09-18 | 
| 发布时间 | 2018-09-2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