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1********2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721民初2885号 |
案号 |
(2020)粤1721执1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姚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0月8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许凤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