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万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5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2执135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0618228】。一、限被告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厚街岳华鞋材加工店支付货款57206元。二、限被告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厚街岳华鞋材加工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206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5元(已由被告预交),由被告万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