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维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24********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881民初1038号 |
案号 |
(2018)辽0881执4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盖州市恒泰电器商场有限公司、韩维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盖州市隆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0元,并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刘玉杰对被告盖州市恒泰电器商场有限公司、韩维勇所欠原告盖州市隆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00元、诉讼保全费3,520.00元,由被告盖州市恒泰电器商场有限公司、韩维勇、刘玉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2-03 |
发布时间 |
2018-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