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10号 |
案号 |
(2015)惠城法执字第02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州市原东礼品超市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借款本金245 00000 元及相应科息(利息暂计至2 015 年 6月23日为160294. 31 元, 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抟款清还之日止);二、被告惠州市原东礼品超市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律师代理费 331200 元;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对被告陈东楚翔名下的位于惠州市下角禾塘街 33号江南丽苑二期A区C栋1 层 商场(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 1 002 06908号)、惠州市下铺大道号)的房产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在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 陈楚翔、惠州市恒通石油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惠州市东信集团有限公司、孙琬淘、陈俊瑾应对被告惠州市原东礼品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12-02 |
发布时间 |
2016-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柯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07946583724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2单元22层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