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6789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恢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良汇龙装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4778028.6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合并计算,自2016年4月29日起以代偿款4778028.6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良汇龙装饰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则依法处分被告梁松山提供抵押的越秀区东堤二马路1号203房、天河区华穗路141号a175车位,原告广东银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25000000元的最高本金限额内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被告凌美章、梁松山、雷国才、曾昱、张锦华、张国华、张富英、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良汇龙装饰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良汇龙装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良汇龙装饰有限公司、凌美章、梁松山、雷国才、曾昱、张锦华、张国华、张富英、佛山市南海圣城仓储有限公司、广州圣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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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予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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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白岗棠溪村(土名)“细站”地段自编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