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亨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1********CB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3705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3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安徽亨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韩本甫、林晓蓉、上海海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原告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502016元,双方同意该款由被告于2020年7月25日前支付原告375504元,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内每月25日前各支付原告93876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0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20年7月25日前支付原告; 三、如被告于上述履行期内由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付自逾期之日起,以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与未到期)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3.5倍计算至付清日止的违约金,并就该违约金及被告全部未付款项(包括已到期与未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以被告安徽亨佰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江苏南江”牌圆绳卷筒全自动纸袋机(规格型式:wfd-430)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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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本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4MA2NF7CB9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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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2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