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91民初2302号 |
案号 |
(2020)粤0891执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新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款363546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第二期逾期违约金,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6日起计至2019年7月18日;第三期逾期违约金,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3日起计至2019年7月27日,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8日;第四期逾期违约金,以25355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0日起计至2019年8月8日,以253546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8日,以153546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9日起计至2019年8月26日,以103546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7日起计至2019年9月28日,以83546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9日起计至2019年11月14日,以63546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第五期逾期违约金,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新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4.69元,保全费3707.35元,合计13882.04元,由原告广东新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150元,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负担8732.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747516259H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10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