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4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03民初907号 |
案号 |
(2017)赣0103执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斌、杨利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907318.44元、利息(含罚息)198080.02元(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被告江西第依佳化妆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上述债务未受清偿时,有权以被告刘斌所有的坐落于宜春市平安路562号2-6层(房产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4-201325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60元,由被告刘斌、杨利、江西第依佳化妆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判决如下:被告刘斌、杨利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907318.44元、利息(含罚息)198080.02元(计算至2015年12月25日),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被告江西第依佳化妆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在上述债务未受清偿时,有权以被告刘斌所有的坐落于宜春市平安路562号2-6层(房产证号:宜房权证宜春字第4-20132515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8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60元,由被告刘斌、杨利、江西第依佳化妆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24 |
发布时间 |
2017-05-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