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01********0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2901民初761号 |
案号 |
(2017)云2901执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大理市阿达满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30日内偿还尚欠原告昆明众汇典当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借款本金162000元,并承担该款2017年4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被告杨志秀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被告大理市阿达满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众汇典当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已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大理市阿达满超市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8-16 |
发布时间 |
2018-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