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昌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5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5民初6375号 |
案号 |
(2020)晋0105执5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邯郸市昌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西藏德海路桥有限公司材料款465301元。二、被告邯郸市昌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藏德海路桥有限公司违约金260906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邯郸市昌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广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86857291438 |
登记机关 |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工业区经四路与纬四路交叉口西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