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4********0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01民初9180号 |
案号 |
(2020)沪0101执48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代偿款152,552.28元; 二、被告陆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152,552.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1元,减半收取计1,675.50元,由被告陆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