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蒙爱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2********9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802民初4684号 |
案号 |
(2017)桂0802执18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广西贵港市嘉年华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广西贵港市嘉年华超市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750212.18元(计至2017年3月14日止),2017年3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该合同约定计付至偿清之日止;三、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莫金华的坐落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凤凰城A1幢地下商城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1003631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莫金华、蒙爱清、莫志颖对上述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8269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8619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嘉年华超市有限公司、莫金华、蒙爱清、莫志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发布时间 |
2017-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