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秀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1********28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411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秀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华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350元(按月利率1.5%,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3月11日),本息合计31,35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3月12日继续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二、被告李兆南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由被告马秀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