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东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1********3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1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321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东海偿还原告唐政借款人民币32000元;二、被告胡东海向原告唐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唐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政负担75元、被告胡东海负担1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