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金德通手机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103民初5629号 |
案号 |
(2017)鲁0103执2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桂军、秦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彬借款40万元。二、被告安桂军、秦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彬利息2.4万元。三、被告德州金德通手机超市有限公司、济南泽玛商贸有限公司、郭军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元,由被告安桂军、秦淑萍、德州金德通手机超市有限公司、济南泽玛商贸有限公司、郭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08 |
发布时间 |
2017-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淑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00569019611H |
登记机关 |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德城区文化路新华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