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德州金德通手机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2民初1540号 |
案号 |
(2017)鲁0212执1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青岛日日顺乐家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007129元。二、被告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日日顺乐家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601425.8元。三、被告德州金德通手机超市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德州市大亨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青岛日日顺乐家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淑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00569019611H |
登记机关 |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德城区文化路新华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