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东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1********30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321执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东海偿还原告唐锡云借款本金115000元。本案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00元,由被告胡东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