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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志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1********1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1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桂0321执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志木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谢华借款本金14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45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朱志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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