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75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亭兴民初字第0207号 |
案号 |
(2018)苏0902执2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斌、孙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借款4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及依据为:从2013年5月2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42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盐城市都市菜园超市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斌、孙萍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一式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05 |
发布时间 |
2019-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