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商初字第01370号 |
案号 |
(2018)苏0581执6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借款本金4999990.11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89691.57元,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8216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1210001014498579 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9号12幢南301、401房屋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各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在抵押登记中载明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或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吴坚新、吴土珍对被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4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8847.5元,由被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吴坚新、吴土珍、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28847.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时间 |
2019-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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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森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664939141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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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2幢1层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