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兴隆生活广场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6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03民初1665号 |
案号 |
(2018)辽0403执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抚顺兴隆生活广场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慧卉返还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随还款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10-25 |
发布时间 |
2018-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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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素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3076294922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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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抚顺市东洲区虎万路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