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志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2********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82民初4869号 |
案号 |
(2020)冀0982执1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郝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卢占武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52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9月1日,以后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郝志国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任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