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万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4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滨商初字第00515号 |
案号 |
(2016)苏0211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8月5日为521125元,自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二、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款14474518.99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8月5日为2364891.44元,自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474518.9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三、江苏中兴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万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603元由被告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兴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万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6 |
发布时间 |
2016-0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向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村西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