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金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3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302民初9814号 |
案号 |
(2018)冀0302执1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2014年11月11日原告秦皇岛金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告秦皇岛金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57号,将上述房屋、场地交还给被告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二、原告秦皇岛金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至实际搬出日的租金,租金按照《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并自2015年11年16日起支付该租赁年度租金(80万元)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原告秦皇岛金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支付拖欠的水电费13419.02元,自2015年11年2日起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中央储备粮秦皇岛直属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秦皇岛金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五、对原告秦皇岛金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被告负担437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反诉费5971元,由原告负担。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02 |
发布时间 |
2018-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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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宿长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0763429403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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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57号 |